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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资委46号令重磅出炉!一文解读这项新规
发布时间:2026-01-15 来源:武汉城建集团 浏览:52

2025年12月18日,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《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标志着我国国资监管体系迈入更成熟规范的法治化新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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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规出台:

锚定国资监管与发展核心需求

《办法》的出台是多重战略需求的必然回应,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“强化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”的重要指示精神,落实党中央健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,也为防范化解重大经营投资风险、筑牢国有资产流失防线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。面对金融“脱实向虚”、虚假创新等新型风险,以及复杂国际环境下的境外资产安全挑战,《办法》补齐了监管短板,同时通过容错条款实现了监管与创新的平衡。

在法律体系定位上,《办法》以《公司法》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为上位法依据,与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》协同衔接,形成责任追究、行政处分、刑事追责贯通的监督链条,既是国资监管体系的“责任保障”,也是企业经营的“行为标尺”,为集团依法合规经营划定了清晰底线。

核心要义:

划定合规经营与责任追究边界

相较于原试行制度,《办法》在核心内容上实现了全方位升级,构建起更为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。

在指导思想上,首次将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”写入立法宗旨,目标从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”升级为“做强做优做大”

在定义上,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明确为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,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,在经营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,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。

在追责范围上,从11个方面72种情形扩容至13个方面98种,包括集团管控、风险管理、购销管理等。其中新增金融业务、科技创新两大独立章节,将融资性贸易、表外负债、会计信息失真、“伪创新”“骗补骗扶”等新型违规情形纳入监管,实现经营投资风险无死角覆盖,同时在传统领域新增后评价追责机制,强化产权管理全链条管控。

在责任认定与处理上,《办法》首次系统设立6类免责情形和4个免责条件,落实“三个区分开来”原则,为干事创业者卸下思想包袱;免责的4个前提条件,包括依法合规经营、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、没有牟取非法利益、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;免责的6类情形,包括科技创新探索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先试、改革重组调整、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、尽职者免责及其他免责情形。明确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情形,强化“一岗双责”和穿透式追责,破解“一把手”责任虚化问题;优化“1+5”阶梯处理体系,扩大禁入限制范围,规范移送机制,确保追责有力度、有温度。

在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上,设立了五类不良后果与三级分类标准,五类不良后果包括经营能力受损类、法律与声誉风险类、外部合规与政治风险类、战略执行偏差类、其他负面影响。三级分级标准按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不良后果(企业层面)、较大不良后果(行业/央企层面)、重大不良后果(国家社会层面),精准匹配处理力度。

在程序规范上,新增“合法性审查”必经程序,明确初核延长时限和申诉期限,既保障了程序正义,也提升了责任追究的规范性和公信力。

下一步,集团将开展全覆盖宣贯培训,推动新规精神深入人心,将责任追究要求嵌入日常经营管理,以新规为遵循,强化风险防控、规范经营行为,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,推动集团在合规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、更可持续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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